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市厦旅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拖欠的房屋租金531734.79元和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的房屋占用费1396864.89元;

二、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无须返还履约保证金207277元;

三、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的租金优惠差额共计1438571.67元;

四、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36825.12元自2019年1月1日起、194909.67元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五、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0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7612.28元;

六、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追偿;

七、驳回厦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5896元,减半收取计1794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4740元,均由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麦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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