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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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鄂0303执1422号 湖北安捷力玻璃有限公司、十堰圣代实业有限公司、十堰东胜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安捷力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利源兴工贸有限公司、湖北固特力实业有限公司、王亮、刘玲、王锷、吴曜昊、梁立霞、王荣六、吴彩霞、黄福堂、田泽琴: 你与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303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卫支行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按判决书计算)。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支付案件受理费54435元,交纳申请执行费52672元。 开户银行:建行车城支行 账户名称: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账号:42×××75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联系人:刘伟联系电话:0719-861**** 本院地址:十堰市邮电街邮编:4420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