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舞阳县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温县尚硕定制家居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阳支行
佛山市尚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舞阳福田门业有限公司
河南金万豪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舞阳福田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舞阳县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偿付代偿借款3989408.54元。

二、被告舞阳福田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舞阳县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总计以代偿借款3989408.54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舞阳福田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舞阳县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逾期担保费13963元。

四、被告温县尚硕定制家居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尚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被告河南金万豪建材有限公司自2019年元月1日起在应支付房屋租赁费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六、原告舞阳县恒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登记为被告***的舞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抵押房产在借款本金2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91元,由被告舞阳福田门业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尚硕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温县尚硕定制家居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河南金万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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