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恒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给付***劳务费11883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欠款本金11883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南通恒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48元,由被告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