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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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相关费用合计695378.1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相关费用合计361270.9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负担217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93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