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西霞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青岛紫竹医药有限公司 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 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山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第三人山东西霞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院 (2019)鲁72执恢44号案件共同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山东西霞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承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商初字第71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中国电子山东有限公司、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西霞口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青岛紫竹医药有限公司的付款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