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诺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
十堰吉旺工贸有限公司
十堰楚钢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十堰楚钢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政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3312544.6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

二、被告十堰吉旺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堰吉旺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十堰楚钢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42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十堰楚钢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吉旺工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20-01-2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