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0)新0203民初438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900,000元、支付利息591,057.54元,共计2,491,057.54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745.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650.96元,合计30,396.56元,由上诉人克拉玛依市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782.58元,被上诉人***负担8,613.9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