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焦作市豫信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11民初5774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焦作市豫信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香玉,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第三人:山西三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豫信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西三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2-9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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