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焦作市豫信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11民初5774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焦作市豫信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香玉,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第三人:山西三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焦作市豫信运输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西三岛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