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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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云南巧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焦春香偿还原告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00万元及到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尚欠的利息、罚息和复利。 二、原告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云南巧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编号:031401065××××××)合法有效,原告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云南巧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享有保证债权;被告云南巧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债务中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止。 三、原告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告云南巧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获得的清偿额,从被告***、焦春香应履行的清偿额中扣除。 四、驳回原告巧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被告***、焦春香、云南巧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16元,由被告***、焦春香负担,被告云南巧源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