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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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三三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衡阳市朝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苗圃支行 衡阳市南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湘0405执保19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苗圃支行、湖南三三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南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李映红、衡阳市朝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苗圃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南三三合金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南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李映红、衡阳市朝阳动力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0)湘0405民初126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2月08日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衡阳市南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东县城关镇衡岳南路南东有色综合楼(查封期限为叁年,从2020年12月08日起至2023年12月07日止);2020年12月08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东县大浦镇永宁村的房屋二套(查封期限为叁年,从2020年12月08日起至2023年12月07日止);2020年12月08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东县大浦镇工业园房产(查封期限为叁年,从2020年12月08日起至2023年12月07日止);2020年12月08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申请人李映红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东县大浦镇新民村101室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叁年,从2020年12月08日起至2023年12月07日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