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9170.6元给原告***; 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718.77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833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480元,合计 4313元,由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2413元,被告***负担582元,原告***负担13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