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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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方盛置业有限公司押金2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返还原告青岛方盛置业有限公司税金872318.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方盛置业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1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87231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青岛方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94元,减半收取16447元,由被告负担5000元,原告负担11447元。因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