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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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亿丰亳达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宁陵县正翔彩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陵县正翔彩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亿丰亳达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54832.1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80元(2019年5月31日以后利息继续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宁陵县正翔彩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亿丰亳达环保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一审律师代理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宁陵县正翔彩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