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鑫华运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2555.50元[其中在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6034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394元、丧葬费342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677335元(680100元-2765元)中的2765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剩余经济损失649685元(680100元-2765元-27650)中的30%,即194905.5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81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公司承担33元,由沈阳鑫华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234元,剩余548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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