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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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鑫华运运输有限公司 长岭县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公司 长岭县第二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32046.37元[其中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639.77元(710.85元-71.09元);在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206880元、丧葬费685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1309922元(1315412元-5490元)中的549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剩余经济损失1255022元(1315412元-5490元-54900元)中的30%,即376506.6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38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公司承担59元,由沈阳鑫华运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97元,剩余930元,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