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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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9852.93元(已扣除该公司垫付的20000元,被告***垫付的10000元,被告***垫付的5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分别给付被告***10000元、被告***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鉴定费3217.6元,由原告***承担1739.28元,被告***、***共同承担4058.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