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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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茂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 秦皇岛未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秦皇岛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天津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茂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89831.2元; 二、被告秦皇岛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茂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秦皇岛未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给付责任; 被告秦皇岛未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原告浙江茂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秦皇岛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未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债权债务相应部分消灭; 四、被告秦皇岛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未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茂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00000元; 五、驳回原告浙江茂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51元,由原告浙江茂润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被告秦皇岛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秦皇岛未来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0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