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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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 饶平县中医(华侨)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99641.17元(其中89641.17元直接赔付给原告***,10000元迳付给垫付方被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4.62元,减半收取1722.31元,由原告***负担630.84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091.47元。原告起诉时已先预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