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园和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欧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州博悦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欧泰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博悦机械有限公司65万元; 二、被告江苏欧泰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博悦机械有限公司以65万元为本金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江苏欧泰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博悦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万元; 四、驳回原告台州博悦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5.46元,由被告江苏欧泰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4,212.73元,由原告台州博悦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