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外购药、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7788.51元(不含已支付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高氏医疗费、外固定支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8803.67元(不含已支付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高氏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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