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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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213民初585号民事判决; 二、厦门永祥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晋江美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2月12日起计至本案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律师费10000元、保全费1820元; 三、驳回厦门永祥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5227元,减半收取2613.5元,反诉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厦门永祥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27元,由厦门永祥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