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欧亚集团沈阳联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美艺然美美容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返还42085元; 二、维持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2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元,由上诉人沈阳市和平区美艺然美美容馆负担4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9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