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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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华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林玉春、李雅珠、沈花、沈嘉桢款项3449076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时止,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的623690元款项可由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林玉春、李雅珠、沈花、沈嘉桢; 二、驳回***、林玉春、李雅珠、沈花、沈嘉桢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江苏省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对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福建省漳州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五、驳回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8392元,由***负担4861元,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53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2598元,由福建御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