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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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4657.12元; 二、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103.81元;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6972.29元; 四、江伟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6775.82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7.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54元,由***负担224元、***负担1054元、江伟展负担376元;鉴定费1800元,由***负担1260元、江伟展负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