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伦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 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伦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6087738.43元,并自2018年1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此款实际给付时止。在履行上述款项的同时,原告***将海西三号地2号楼的消防验收材料交付被告锦江公司; 二、被告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垫付的销售不动产建筑物增值税为293565.75元; 三、被告海伦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垫付的国检费5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16.00元,减半收取计40908.00元,由原告***负担14605.63元,由被告海伦融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30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