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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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顺胜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湖北合力久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顺胜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合力久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99227.12元; 二、被告武汉顺胜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合力久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29227.1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8月2日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止为71728.15元;以399227.1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80元,由被告武汉顺胜源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