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和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和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货款1660.2171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为:贵州和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欠付的1660.2171万元货款中的1255.2171万元自2015年12月1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另外405万元自2016年2月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总计最高不超过101.25万元,其中计算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共计最高不超过298839.08元)。 二、被告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贵州和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3206元,由被告贵州和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和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6130元,由被告贵州和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和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