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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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081民特1号 申请人: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文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经理。 申请人: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作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部门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1年8月,申请人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孚装饰)通过公开招标与申请人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申国际)签订铝塑板外墙装饰施工合同及附属合同,该工程1#地于2013年竣工并通过建设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2#地因龙申国际资金原因于2013年停工待建。之后双方按合同条件对账工程款总额,乐孚装饰给龙申国际提供了未支付的工程款相应额度的发票。后乐孚装饰工作人员多次前往龙申国际处催款,龙申国际以各种理由至今未归还违规占用的工程保证金及支付工程欠款。 申请人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经绥芬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2020年1月20日前,以现金形式履行以上内容: 被申请人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911000元(大写:壹佰玖拾壹万壹仟元整人民币); 二、被申请人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749878.80元。大写:(柒拾肆万玖仟捌佰柒拾捌元捌角零分人民币)。 两项金额合计2660878.80元(大写:贰佰陆拾陆万零捌佰柒拾捌元捌角零分人民币)。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北京乐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绥芬河综合保税区黑龙江龙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经绥芬河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庄长顺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戴 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