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454.91元及从2017年12月28日至2019年2月26日利息8135.69元,以后利息顺延一日支付56.9125元,直至本息付清为止。 二、被告***、张梁智途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1元,由被告***、***、***、张梁智途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