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壹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壹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626913.17元及其中借款473855元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月29日止、以本金373855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壹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壹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5元,由原告四川壹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5元,被告四川博美应通节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