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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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釜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上海银城佘山白银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赔偿款117457.44元。 二、上海银城佘山白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33169.47元,剔除该公司先行支付的10000元,还应支付赔偿款23169.47元。 三、***、***、***、***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9元,由上海银城公司负担2800元,由***负担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