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贺州力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贺州运发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广西贺州力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梧州通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车款102800元及利息(利息计付:以29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18年6月26日止为10633元;以102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广西贺州力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 2、驳回原告梧州通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0183元,减半收取50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梧州通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750元,被告广西贺州力恒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3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