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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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锦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威海锦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06735.48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其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威海市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在其欠付被告威海锦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要求各被告负担其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8元,由原告***负担5233元、被告威海锦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负担19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