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 东台市鹏飞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东台市鹏飞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东台市鹏飞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须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