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第一机床(高碑店)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北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第一机床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第一机床(高碑店)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北京北一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一千八百二十九万二千四百四十六元一角七分,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分为四部分:以一百零五万三千二百二十三元二角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五点五为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八百零六万九千二百二十二元九角七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五点五为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四百二十九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五点五为标准计算,自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四百八十八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五点五为标准计算,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万五千七百七十七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北京第一机床(高碑店)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