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市福浩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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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支行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玉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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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臻佑福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玉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清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臻佑福实业有限公司、江阴顺锦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中瑞恒讯科技有限公司、江阴顺品电子有限公司、洛阳禾珍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浦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支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款项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68元减半收取6934元,由被告沈阳玉发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清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臻佑福实业有限公司、江阴顺锦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中瑞恒讯科技有限公司、江阴顺品电子有限公司、洛阳禾珍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浦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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