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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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长春市和成恒堂参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

二、被告长春市和成恒堂参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购物款1728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长春市和成恒堂参茸有限责任公司退回购买的案涉人参,退回上述货物产生的运费由被告长春市和成恒堂参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三、被告长春市和成恒堂参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检验费用损失42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15.85元(***已预交),由***负担282.85元,由被告长春市和成恒堂参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元(长春市和成恒堂参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21
发布日期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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