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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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339.4元及利息618,946.95元,并自2019年2月14日起以未付工程款92,33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4.35‰计算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448元,由被告湖南国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3,448元,原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