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怀仁联顺玺达柴沟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西怀仁联顺玺达柴沟煤业有限公司支付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49800.00元; 二、山西怀仁联顺玺达柴沟煤业有限公司赔偿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00元; 以上一、二项共计1579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山西怀仁联顺玺达柴沟煤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19018.00元,减半收取95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14509.00元,由山西怀仁联顺玺达柴沟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221.00元,由山西怀仁联顺玺达柴沟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