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鱼台县鸿安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济宁鹏程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鱼台县鲁宁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鱼台县颐嘉酒楼房屋装修及财产损失费、租金损失、评估费、公证费和保洁费共计153068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鱼台县颐嘉酒楼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8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济宁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66元,原告鱼台县颐嘉酒楼负担3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