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同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庆阳市XX城西川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原告西安同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委托费145000元以及利息(以14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西安同异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471元,本院减半收取1735.50元,由被告庆阳市XX城西川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原告已经预交,执行时由被告庆阳市XX城西川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