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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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9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六、七项; 二、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9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第一、八项; 三、由陕西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竣工验收后向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交付位于安康市XX路XX号XX的商业用房面积6000㎡(如地上1-3层不足6000㎡,即从3层以上面积补足6000㎡); 四、驳回安康市长寿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400元,均由安康市长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中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