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化市君必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时立即给付原告***22,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被告垣发建筑公司、***、***负担。 被告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