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 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吴忠市新元供热有限公司 宁夏银浙印刷包装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7月20日的利息81621.7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0元为本金,月利率为7.25‰,从2020年7月21日起付至本金及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宁夏银浙印刷包装产业物流园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宁夏XX县房产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被告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清偿; 四、由被告吴忠市新元供热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15726元,由被告宁夏润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由其他四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