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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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未履行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