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富阳江南新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富阳康楠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土地补偿款2193000元、自201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07639.75元及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19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不超过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杭州富阳康楠纸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432元(缓交),由原告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27元,由被告杭州富阳康楠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52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反诉原告杭州富阳康楠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富阳钓鱼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富阳康楠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