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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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损失费、路产损失费、施救费共计2677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3元,由原告***负担131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047元;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8-17
发布日期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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