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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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留购款158,470元,并支付以158,4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本判决第一项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应付款项与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已付租金61,488元之和,不得超过融资本金204,407.91元与以204,407.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金额之和;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履行完本判决第三、四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4.70元,由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分公司、***、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