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上海分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上海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8,286.26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上海分中心透支利息(以每期未偿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收费标准,自合同约定的计息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55元,减半收取698.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4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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